(2017)鄂0324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龚胜兰与吴志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胜兰,吴志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276号原告:龚胜兰,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吴志俭,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胜兰与被告吴志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已基本清除妨害,考虑邻里关系,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龚胜兰负担。审判员 丁友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