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民初13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35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海波,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谢国勇,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现住莱芜市。原告李海波起诉被告谢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鲁1202民初13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李海波名下鲁S×××××号车一辆。李海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海波名下鲁S×××××号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边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玲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鲁1202民初1358号之三:我院对原告李海波起诉被告谢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李海波名下鲁S×××××号车一辆的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月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1202民初1358号之三:我院对原告李海波起诉被告谢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李海波名下鲁S×××××号车一辆的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