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韩印红与臧国军、杨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印红,臧国军,杨振磊,耿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668号之一原告:韩印红,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泽,男,汉族,住故城县。被告:臧国军,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故城县。被告:杨振磊,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故城县。被告:耿金燕,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故城县。原告韩印红与被告臧国军、杨振磊、耿金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印红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臧国军、杨振磊、耿金燕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印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612元,共计1012元,由韩印红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