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齐菜蕉、袁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菜蕉,袁君,袁彬,天台县赤城街道坝头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齐菜蕉,女,1963年9月7日出生,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袁君,女,1984年6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袁彬,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天台县赤城街道坝头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坝头村。法定代表人范兴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4047号,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赤城街道坝头村经济合作社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天台县赤城街道坝头村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赤城街道坝头村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鲍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