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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1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小算、温州焦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算,温州焦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1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算,女,布依族,住贵州省贞丰县。被执行人:温州焦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金凤东路60-66号。法定代表人:陶爱弟。黄小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开劳人仲案(2016)第35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温州焦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于5日内履行(2017)浙0303执125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焦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林大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