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向任华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任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任华,绰号“老九”、“九根指”,男,1969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因犯盗窃罪,2010年4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因犯盗窃罪,2011年8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20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2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任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婕妤、代理检察员楚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任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向任华在张家界市中心汽车站出站口,扒窃了被害人陈某上衣口袋里价值人民币1889元的华为(nova)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向任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现场图,手机原貌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任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任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任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任华的量刑情节有:1.累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任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向任华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8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美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