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红银强迫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银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终70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红银,绰号“老二”,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抓获,于2015年10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朱贞雄,福建城内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红银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银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窃听器一个、避孕套五十个予以没收。被告人张红银不服,以公安机关取证违法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辩护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红银犯强迫卖淫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丽培审 判 员 王长生代理审判员 胡国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剑晶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