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李牧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李牧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547号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明日星城二区7-2-403号。法定代表人:樊振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利,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员工。被告:李牧子,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开发区。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诉被告李牧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