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2017刑初25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栋立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采取砸窗等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手机一部、塑料戒指一枚及人民币总计9800元,具体如下:1、2016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进入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吕新村新屋队2号,盗得被害人吴某乙现金人民币2000元。2、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进入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联丰金朝阳颐养院l号房,盗得被害人胡某手机一部、塑料戒指一枚,随后将塑料戒指抛弃,并将手机变卖,非法获利50元。3、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进入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桂峰村下岭社6号,盗得被害人陈某就现金人民币7800元。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昕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