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长葛市环境保护局、河南大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葛市环境保护局,河南大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2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长葛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田海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俊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大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楼张村。法定代表人黄慧娟。申请执行人长葛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环境保护局长环罚[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葛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长环罚[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长葛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大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长环罚[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万元,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行长环罚[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长环罚[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催字[2017]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各一份。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葛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河南大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4万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的罚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尚华雷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高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