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四十研究所华成高新技术公司与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四十研究所华成高新技术公司,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52号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四十研究所华成高新技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773号(高新区内)。法定代表人:武健。被告: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区中电工业园T栋。法定代表人:简涵清。原告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四十研究所华成高新技术公司与被告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