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行初5号原告廖年发诉被告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年发,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26行初5号原告:廖年发,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雷纯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明,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公务员,系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松,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年发不服被告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廖年发于2017年4月18日的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其要求被告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廖年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年发撤回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谢 荣 成人民陪审员 谢 冒 仔人民陪审员 杨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春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