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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俊杰与彭友棚、张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俊杰,彭友棚,张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尹俊杰,男,2011年6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法定代理人钱惟波,女,1989年9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委托代理人钱永兵,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彭友棚,男,1991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张茜,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尹俊杰与彭友棚、张茜健康权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4日,尹俊杰依据本院(2016)陕0929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165189.62元。执行过程中,彭友棚于2017年1月27日履行20000元,2017年4月18日经本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一)彭友棚、张茜于2017年7月1日前支付尹俊杰10000元;(二)自2018年起彭友棚、张茜每年给付尹俊杰30000元,其中每年1月30日前给付不低于20000元,7月1日前给付不低于10000元,直至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给付完毕;(三)尹俊杰放弃依法可主张的全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尹俊杰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彭友棚、张茜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