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姬凯、梁春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凯,梁春忠,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凯,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春忠,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审被告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176号。法定代表人陈功,董事长。上诉人姬凯因与被上诉人梁春忠及原审被告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姬凯于2017年3月10日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通知书,但其在法院所限期限届满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姬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鑫审判员 张绍方审判员 孙久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