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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瑞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王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9号(2017)沪0117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王瑞华,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王晓明与被告王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王瑞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王晓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王瑞华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08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1,100元,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机构集中查询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瑞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冬梅路XXX弄XXX号XXX室(共有人:王群)的房屋产权,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因上述查封措施属轮候查封且存在共有产权人,故本院无权亦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瑞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120,000元,实际冻结22.34元、107.94元;冻结被执行人王瑞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12,000元,实际冻结38.2元;冻结被执行人王瑞华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120,000元,实际冻结70.78元;冻结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120,000元,实际冻结96.06元;冻结中信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120,000元,实际冻结27.07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冻结时间一年。同时,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王瑞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108,000元,实际未冻结可用余额,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冻结时间一年。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王瑞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王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志泉执行员  陈长英执行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可人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朱可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