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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辖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绵阳市科诚公证处与陈鑫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绵阳市科诚公证处,陈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辖终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绵阳市科诚公证处,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微涛,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鑫,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上诉人四川省绵阳市科诚公证处因与被上诉人陈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21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四川省绵阳市科诚公证处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陈鑫经常居住地为某小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陈鑫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科学城辖区,故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省绵阳市科诚公证处称“陈鑫经常居住地为某小区”的理由,因其提供的绵阳市锦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居住证明与原审法院向该物业公司核实的情况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邱 倩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