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献朝、赵书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朝,赵书轻,刘春生,杨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2执异4号申请执行人张献朝,男,195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赵书轻,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刘春生,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杨立平,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案外人卢玉排,女,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本院在执行张献朝与杨立平、刘春生、赵书轻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卢玉排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异议人存款的冻结。现已解除对异议人卢玉排银行存款的冻结,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执字第713-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