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家义与徐州市铜山区彦计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义,徐州市铜山区彦计机械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李家义,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九里区。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彦计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铁营村。法定代表人张大永,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李家义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彦计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张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家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铜张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凤芹审判员 杜长银审判员 李广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