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7民辖终7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山县。上诉人陈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4民初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某甲上诉称,上诉人户口地址与上诉人父母是同一地址,但上诉人于2013年就职于珠海市华海鹏城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被公司分配至番禺区。由于工作原因,上诉人居住于广州市番禺区富华中路60号富华园602室至今,根据民事诉讼法127条的规定,本案应该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由广州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出具的《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显示,上诉人的户籍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贝新街,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至今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