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志锋与李聚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锋,李聚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锋,男,汉族,1978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聚升,男,196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鸦岭乡。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六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即王志锋申请执行李聚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本案,本院于2017年4月2日将被执行人李聚升所有的豫C1F7**雪佛兰轿车拍卖,成交价37127元。现找不到被执行人李聚升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马富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屈顺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