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邹进英与王钦玲、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进英,王钦玲,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674号原告:邹进英,女,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钦玲,女,汉族,1962年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敏、司明玉(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105号1号楼1号。负责人:陈慧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尧,该公司员工。原告邹进英诉被告王钦玲、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邹进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邹进英承担,剩余1200元退回原告邹进英。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