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幸福与潜山县岭头中心小学、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幸福,潜山县岭头中心小学,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徐幸福,潜山县岭头中心小学,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753号原告:徐幸福,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岭头中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岭头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2473894864XN。法定代表人:储德中,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胜,该校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集贤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8210800610452960G。法定代表人:孙实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幸福与被告潜山县岭头中心小学、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徐幸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徐幸福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幸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徐幸福负担。审判员 郭万流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兰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