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黎绍琼与陈小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绍琼,陈小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568号原告:黎绍琼,女,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小波,男,汉族,1985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黎绍琼与被告陈小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绍琼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绍琼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黎绍琼负担。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