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传贵与崔玉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贵,崔玉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267号原告:胡传贵,男,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崔玉书,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胜利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9280062-2。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甜,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贵与被告崔玉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传贵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玉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传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传贵撤回对被告崔玉书的起诉。审判员  亢电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山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