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甫林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甫林,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南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23行初22号原告许甫林,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顾峰,局长。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韩立明,市长。原告许甫林不服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甫林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南通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甫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甫林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南通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甫林负担。审判员 陆身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玲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