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大庆市新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志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新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志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新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法定代表人邢殿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志维,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新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志维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志维依法履行了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623执1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