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生清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刑初4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生清峰,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于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生清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承慧、刘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生清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开始,被告人生清峰在未办理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美丽河镇青山村三家沟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改变林地用途。被告人生清峰种地占用其个人所有林地和元宝山国有林场林地均为用材林。经鉴定,被告人生清峰占用林地面积为11.2亩。上述事实,被告人生清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证人梁某、马某、刘某、周某的证言、生清峰到案经过、现场坐标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林木定权发证登记表、生清峰残疾人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清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1.2亩用于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生清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生清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玉明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人民陪审员 窦颖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