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文联金申请执行张满王林春唐荣江重庆市江津区支坪商会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联金,张满,王林春,唐荣江,重庆市江津区支坪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4316号申请执行人:文联金,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张满,男,汉族,1954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林春,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唐荣江,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支坪商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60526434。法定代表人:唐荣江,会长。文联金与张满、王林春、唐荣江、重庆市江津区支坪商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张满支付文联金借款等共计860000.00元及利息,王林春、唐荣江、重庆市江津区支坪商会对担保物以外不足部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张满、王林春、唐荣江、重庆市江津区支坪商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联金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联金申请执行标的为86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满、王林春、唐荣江、重庆市江津区支坪商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满、王林春、唐荣江、重庆市江津区支坪商会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满、王林春、唐荣江、重庆市江津区支坪商会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满、王林春、唐荣江、重庆市江津区支坪商会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张满的抵押物---张满所有的位于江津区。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满于2016年因病死亡,其家属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无法查明抵押房屋的具体位置,更不能进入房屋进行实地勘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确认抵押房屋的具体位置,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满、王林春、唐荣江、重庆市江津区支坪商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文联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现被执行人张满、王林春、唐荣江、重庆市江津区支坪商会尚欠申请执行人文联金借款等共计86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字第43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王琮鑫执行员 钟 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箐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