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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四川银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银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银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7767296230F。法定代表人:邹海燕。被执行人: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046603-3。法定代表人:唐振刚。被执行人:四川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57290-6。法定代表人:陈礼钦。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川银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4年3月21日出具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查封的对被执行人四川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20时至2017年4月15日20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由买受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四川银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上述财产以5363万元的最高价竟买所得。其中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成交价为1896.4万元,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成交价为1392.8万元,地上建筑物的成交价为:2073.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原(2016)川71执1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四川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查封;二、对四川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四川银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四川银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