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明万、李志宏与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明万,李志宏,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财保17号申请人郑明万,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人李志宏,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扉,经理。第三人四川省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椿,经理。申请人郑明万、李志宏与被申请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明万、李志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79套可预售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商业用房三套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明万、李志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通江县共计79套可预售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郑明万、李志宏提供担保的属于李志宏及其妻吴某共有的位于通江县商业用房二套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郑明万、李志宏提供担保的属于郑明万及其妻吴某共有的位于通江县商业用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伏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