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杰、李宁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杰,李宁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特5号申请人李杰,女,200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人李宁豪,男,200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监护人李庆印,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杰、李宁豪之祖父。申请人李杰、李宁豪要求宣告陈红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母亲陈红梅于201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走未音讯,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红梅失踪。经审理查明,陈红梅,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东和店镇××村委大李庄,系申请人李杰、李宁豪之母,居民身份证号码:。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1月18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陈红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陈红梅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陈玉峰,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东××行政村××庄,居民身份证号码:。系被申请人陈红梅之父。本院认为,李杰、李宁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陈红梅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红梅失踪;指定陈玉峰为失踪人陈红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 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