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潘扶桑与宁波江东康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扶桑,宁波江东康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26号原告:潘扶桑,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宁波江东康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中502号。负责人:周艳,系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潘扶桑与被告宁波江东康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扶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扶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扶桑负担。审 判 长 林 原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