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乐香、潘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乐香,潘艳,潘超,郭成军,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88号申请人:朱乐香,女,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潘艳,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潘超,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郭成军,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被申请人: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东耒马台三街村村北。申请人朱乐香、潘艳、潘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冀D×××××号车一辆,保全金额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物为担保人孙召伦的位于青岛开发区珠江路1688号3栋1单元2101号房产一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冀D×××××号车一辆。查封担保人孙召伦的位于青岛开发区珠江路1688号3栋1单元2101号房产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顺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