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民终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大迳村永安经济合作社、钟陈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大迳村永安经济合作社,钟陈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1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大迳村永安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大迳村民委员会永安村。负责人:钟华成,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述,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计双,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系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大迳村永安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陈成,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大迳村永安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钟陈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大迳村永安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主张其已和钟陈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本院询问被上诉人钟陈成,钟陈成同意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大迳村永安经济合作社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大迳村永安经济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大迳村永安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大迳村永安经济合作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由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大迳村永安经济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飘审判员 施震宇审判员 莫怡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梅瑰詹礼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