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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云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云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163号原告: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法定代表人:林益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萍,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云钦,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建���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云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子能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