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龚新娥李家月陈丽军陈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新娥,李家月,陈志刚,陈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623号原告:龚新娥。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正国,系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家月。被告:陈志刚。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宏,系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丽军。原告龚新娥诉被告李家月、陈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龚新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新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丽军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新娥撤回对被告陈丽军的起诉。审 判 员 刘江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