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花,马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779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马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