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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花,马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779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马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