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素碧与向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碧,向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547号原告:吴素碧,女,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向兰,女,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吴素碧诉向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文军人民陪审员 兰天雄人民陪审员 王俊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