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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6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郜锦梅、李书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锦梅,李书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6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郜锦梅,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书晨,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郜锦梅与被执行人李书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