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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巫鹏与徐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鹏,徐金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880号原告:巫鹏,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南,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鹏与被告徐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鹏以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与借条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巫鹏负担。审 判 长  张中楼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人民陪审员  查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