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田某、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某,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59号申请人田某,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法定代表人郑涛,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周传青,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江兵,执行董事。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田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长岭提供担保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京港大道西侧宜兴路北侧阳光花园7号楼3单元4层西户私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2)字第01031**号;三、查封担保人马明林提供担保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京港大道东侧团结路南侧天伦大厦5层A西私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4)字第B0256**号;四、查封担保人邓爱丽提供担保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西团结路南市农村信用联社家属1号楼西单元3层西户私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0)字第00686**号。申请人田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长社审判员  陈宗华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