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6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肖斌与被告叶开英、姜系荣、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斌,叶开英,姜系荣,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初6386号原告肖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特别授权。被告叶开英。被告姜系荣。被告岳萍。原告肖斌与被告叶开英、姜系荣、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任舟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被告叶开英、姜系荣、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斌诉称,姜锐系被告叶开英、姜系荣的婚生子,被告岳萍的丈夫;2015年3月26日姜锐向原告肖斌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800元;并当场写下借条;2016年1月22日姜锐自杀身亡,生前未留下遗嘱,三被告对姜锐的遗产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4月26日成华区人民法院对姜锐财产进行遗产分配处理,三被告达成协议,法院作出(2016)川0108民初2200号民事调解书;三被告均继承了姜锐的遗产、但三被告在庭上未提姜锐生前所欠债务的事实,原告知道三被告继承遗产后,原告开始找三被告催收借款,三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我,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姜系荣答辩称根据遗产分配协议,原告应该向被告岳萍主张返还借款,而不应该要求姜系荣返还借款。被告岳萍答辩称被告自2014年就与姜锐分居,对借款事实不清楚。原告不应当向其主张返还借款。被告叶开英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姜系荣、叶开英分别为姜锐父母,岳萍为姜锐配偶。2015年3月26日,姜锐向原告肖斌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姜锐借到肖斌人民币壹万元整,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一万零捌佰元,姜锐,2015年3月26日”。2016年1月6日,姜锐留下遗书一封,载明“将其所有的位于青白江新河路117号天泉酒店公寓X单元X号的房产所属全部权益留给母亲叶开英,另希望母亲补偿黄丽蓉2万元”。2016年1月22日姜锐自杀身亡。2016年3月23日被告叶开英、姜系荣和岳萍共同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书》,对姜锐去世后的遗产分配、生前债务承担等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2016年4月26日,三被告在本院主持下就姜锐遗产分配问题再次达成调解合意,成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川0108民初2200号《民事调解书》对姜锐遗产作出分配,调解书载明以下内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登记在姜锐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房屋由姜系荣继承所有……二、被告姜系荣在2018年4月25日前向原告叶开英支付遗产继承补偿款30000元。三、被告姜系荣在2016年10月25日前向被告岳萍支付遗产继承补偿款20000元……”三被告对姜锐遗产作出分配后,于2016年5月与案外人刘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姜锐生前所有的房屋以283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案外人刘鹏。2016年5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证明案涉继承房屋20万元按揭贷款于当日还清。本院另查明,截止案涉房屋发生产权变动前,原所有权人姜锐共拖欠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物业费2508元,垃圾清运费72元,水费129元,上述费用2709元,由被告姜系荣在卖房款中结清。庭审中,被告岳萍还陈述自己于2011年1月26日与姜锐结婚,姜锐借款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案涉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被告姜系荣向本院出示借条一张,拟证明姜锐另欠姜系荣人民币八万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经过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身份信息;2、借条;3、民事调解书;4、姜锐遗书;5、遗产分配协议书;6、房屋买卖合同;7、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8、物业公司财务专用收据。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肖斌向姜锐出借款项,姜锐向肖斌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根据借款内容主张权利并履行义务。案涉借款形成于姜锐与岳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姜锐去世后,被告岳萍仍对该笔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岳萍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在姜锐去世后以调解的方式对姜锐遗产进行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告姜系荣和叶开英作为姜锐遗产继承人,均合法继承了姜锐的部分遗产,应按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2016)川0108民初22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遗产分配方案,姜锐所有的房屋由被告姜系荣继承,该房屋变卖款项共计283000元,除去偿还房屋按揭贷款200000元,支付前期拖欠的物管、水电、垃圾清运费工共计2709元,及支付给叶开英30000元、岳萍20000元继承补偿款外,姜系荣仍能从剩余卖房款中继承姜锐部分财产。因被告姜系荣和叶开英均实际继承姜锐部分遗产,原告要求被告在遗产继承限额内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姜系荣主张姜锐仍欠姜系荣款项八万元,并出具借条主张该债权。本院认为,姜系荣与姜锐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其他借贷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姜系荣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另案主张权利。姜系荣同时主张根据《遗产分配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原告应当向岳萍主张案涉借款,本院认为三被告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书》属于三人内部对姜锐生前债务承担的责任划分,不能对外产生对抗效力,被告姜系荣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自身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岳萍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肖斌偿还借款10800元。二、被告姜系荣、叶开英在其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肖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5元,由被告岳萍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任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佳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