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文冬与王晓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冬,王晓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725号原告:李文冬,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明,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白,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住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114号。负责人李延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负责人:黄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荣宝,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冬与被告王晓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李文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李文冬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