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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晓磊与王运成、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磊,王运成,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406号原告:王晓磊,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王运成,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221省道附近。法定代表人:王红岩。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阳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增顺,总经理。原告王晓磊与被告王运成、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晓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磊撤回对被告王运成、安阳市安化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晓磊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