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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曹兵雷与张志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兵雷,张志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670-1号原告:曹兵雷,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晋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清凯、苏程,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彬,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2号。负责人:贾洪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沼,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兵雷与被告张志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兵雷撤回对被告张志彬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朋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