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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0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白杨与北京云泓道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杨,北京云泓道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0485号原告:白杨,女,1979年9月9日生,满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北京云泓道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温予。原告白杨诉被告北京云泓道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白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杨诉称,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借给被告人民币1万元,被告约定2016年10月18日归还给原告,但逾期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万元。被告云泓公司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言明欠原告1万元,该款于2016年10月18日归还。因催要欠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于2016年10月18日向原告归还1万元,然并未按期归还,现原告主张欠款1万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云泓道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杨归还欠款1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北京云泓道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