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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文聚与刘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聚,刘文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531号原告:刘文聚,男,生于1954年3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文志,男,生于1965年5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聚诉被告刘文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当即偿还购买原告的钢筋款及其他损失费用共计9500元,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刘文聚承担。审判员  海洪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