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文聚与刘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聚,刘文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531号原告:刘文聚,男,生于1954年3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文志,男,生于1965年5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聚诉被告刘文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当即偿还购买原告的钢筋款及其他损失费用共计9500元,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刘文聚承担。审判员 海洪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