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唐敬芬、殷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敬芬,殷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唐敬芬,女,1952年4月8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殷艳萍,女,1963年9月2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唐敬芬申请殷艳萍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9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殷艳萍应支付申请人唐敬芬案款90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殷艳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祖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