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宁洋申请执行经典混凝土公司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宁洋,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贾少领,海涛,李洪涛,李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韩宁洋,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勇,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贾少领,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第三人:海涛,男,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第三人:李洪涛,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第三人:李妞,女,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8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注册登记注册资金2000万元整公司股东为四人各占股份25%并于2010年11月3日前将注册资金2000万汇入到该公司指定账户但确在2010年11月4日注册资金抽逃该公司又在2014年11月5日将股权转让,依法应由该公司受让股权的现任股东对该行为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贾少领,海涛,李洪涛,李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贾少领,海涛,李洪涛,李妞,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韩宁洋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贾少领,海涛,李洪涛,李妞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韩宁洋清偿债务2000000元整。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