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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6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6876江阴市嘉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宜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嘉鑫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宜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6876号原告江阴市嘉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鑫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197号-19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14221764-3。法定代表人郑先明,嘉鑫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杰,嘉鑫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士兴,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宜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客隆超市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761512393U。法定代表人周玉琴,宜客隆超市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洁,江苏宜客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施国华,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嘉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鑫公司)与宜兴市宜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客隆超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嘉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件受理费7993元,减半收取3997元,由原告嘉鑫公司负担。审审 判 长  许开荣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储江琼 百度搜索“”